(2012)桂民申字第6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蓝英金、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所有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蓝英金,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六里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桂民申字第683号再审申请人:蓝英金(曾用名兰英金),男,1958年6月8日出生,壮族,住都安瑶族自治县。再审被申请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地罗小区。原审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六里村民委员会(原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六里村公所)。申请再审人蓝英金与被申请人都安瑶族自治县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第三人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乡六里村民委员会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河市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蓝英金不服,向我院上诉,本院作出(2004)桂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2004)属笔误,应为(2005)],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蓝英金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作出(2007)桂民申字第385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再审后,本院作出(2008)桂民再字第84号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5)桂民一终字第126号民事判决和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河市民一初字第8号原判决;本案发回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作出(2009)河市民再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蓝英金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蓝英金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骆金盛助理审判员 李成渝助理审判员 陆鹏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霍学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