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如英、刘娟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刘少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孙如英,刘娟,刘仲利,刘仲贤,刘少军,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终字第003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州区。负责人:张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维宇,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如英,女,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娟,女,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仲利,男,197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仲贤,男,197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谯城区。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淑娟,安徽亳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少军,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队。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颖泉区。负责人:李杰,该车队队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因与被上诉人孙如英、刘娟、刘仲利、刘仲贤、刘少军、安徽省阜阳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一汽车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2)谯民一初字第010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因庭外和解,于2013年5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4.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第一营业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斌审判员 孙 震审判员 刘晓慧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艳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