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6执恢字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仓子,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郑州立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王文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6执恢字3号申请执行人宋仓子,男,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郑州立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金岭,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文立,男,1963年12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仓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王文立、郑州立信建筑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3日,申请人书面申请本院对(2016)豫0106执恢字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郑州市上街区���民法院(2016)豫0106执恢字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鹏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