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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执字0006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00062-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应规,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西安立业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6183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交纳执行费82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遂采取强制措施,扣划被执行人大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61830元,扣缴执行费827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雁民初字第021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