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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中中法立终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赵俊春与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俊春,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立终字第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俊春,男,1977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晋中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粮店街**号。法定代表人梁志毅,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司,地址河南省荥阳市京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聚民,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赵俊春不服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本案中被上诉人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晋中市榆次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答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没有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仅与被上诉人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汽车产品销售合同(编号16356)该合同第七项约定,“本合同若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俊春与被上诉人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及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而诉讼,虽然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与河南少林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有了约定管辖,但是对上诉人赵俊春实际购车人并没有约定管辖,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规定,被上诉人晋中(晋联)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所在地为晋中市榆次区,为此,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商民二初字第14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建军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