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崔建国与被告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建国,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02号原告崔建国(东营区腾达百货经营中心业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委托代理人魏立国,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58-2号。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建国与被告东营市齐鲁人家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齐教元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