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杨广锋与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房屋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鼓行初字第5号原告杨某,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局局长。第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办事处主任。原告杨某诉被告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4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本案的争议已和被告及第三人达成一致意见,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育忆审 判 员 李红英人民陪审员 孙西原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郭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