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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法行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2013)华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陈湘华与被告XX县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湘华,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华法行初字第2号原告陈湘华,男,40岁。被告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XX瑶族自治县沱江镇萌渚路**号。法定代表人蒋福钧,该局局长。原告陈湘华不服被告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工商案处字(2012)85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湘华以通过学习有关法律并了解相关处罚标准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湘华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湘华负(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江平代理审判员  毛 昊人民陪审员  蒋建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春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