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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阳执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张晓莉与冯成彬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莉,冯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阳执字第196号申请执行人张晓莉,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合江县人,住泸州市合江县。被执行人冯成彬,男,197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于2012年9月21日作出(2012)江阳民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扣留了被执行人冯成彬在姜勇处的工程款91800元。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工程款的扣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成彬在姜勇处的工程款91800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俊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