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民初字第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791号原告王某。被告郭某。委托代理人靳号亮,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燕向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雅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