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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奉商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俞良云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良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奉商初字第715号原告:俞良云,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住所地:奉化市锦屏街道河头路119号。代表人:周伟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道峰,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牟联章,国浩律师集团(宁波)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俞良云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俞良云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良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良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25元,减半收取3762.50元,由原告俞良云负担。审 判 长  陈灵未人民陪审员  徐恩琴人民陪审员  陈国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印孟娜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