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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启龙与高洁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92-1号原告:孙启龙。被告: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龙诉被告高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龙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洁银行存款7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洁银行存款72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