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博民初字第5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孙启龙与高洁侵权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92-1号原告:孙启龙。被告:高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启龙诉被告高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启龙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高洁银行存款7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启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高洁银行存款72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 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