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悦嘉宾馆与陈世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悦嘉宾馆,陈世平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义廿三里民初字第96号原告:义乌市悦嘉宾馆。负责人:包华云。委托代理人:方玲义。被告:陈世平。原告义乌市悦嘉宾馆诉被告陈世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住宿费73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XX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义乌市悦嘉宾馆的委托代理人方玲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世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自2012年12月10日到2013年2月8日期间,被告陈世平多次居住于原告处。2013年3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住宿费7326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住宿费7326元的事实清楚。被告陈世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世平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悦嘉宾馆住宿费732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3年4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世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叶 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