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民初字第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王加君与遵化市苏家洼镇盛源混料加工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加君,遵化市苏家洼镇盛源混料加工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遵民初字第1400号原告王加君,农民。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盛源混料加工厂。负责人乔海静,该厂厂长。地址:遵化市苏家洼镇下石河村。原告王加君与被告遵化市苏家洼镇盛源混料加工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双方已自行达成调解协议。本院认为,原告王加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加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及其它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加君负担。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