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易琦与丰建中、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琦,丰建中,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龙巡民初字第36号原告:易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荣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邓谊祯。被告:丰建中,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皎。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加俊。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讼代表人:金武。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毅。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琦与被告丰建中、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易琦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易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琦撤回对被告杭州九明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董正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倩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