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下民特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美琴与被申请人邵新年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美琴,邵新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下民特字第5号申请人杨美琴,女,汉族,1964年10月16日生。被申请人邵新年,男,回族,1956年2月12日生。申请人杨美琴要求宣告邵新年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杨美琴诉称,1998年邵新年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至今未归。现申请宣告邵新年死亡。经查,邵新年,男,1956年2月1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XXX,回族,住所地本市下关区煤炭港X号。杨美琴与邵新年系夫妻关系。邵新年于1998年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4月25日在《江苏法制报》上发出寻找邵新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一年,现已届满,邵新年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邵新年下落不明已超过四年,经本院依法公告,仍无音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新年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杨美琴负担。审判员 ��光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柴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