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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夏少刑初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夏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夏少刑初字第60号公诉机关夏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夏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夏检刑诉(2013)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朝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夏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杨某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给刘xx(已判刑)伪劣“猴王”、“散花”、“渡江”等品牌成品香烟三十余件,销售金额9000余元;销售给尹某、申某、丁某伪劣“散花”、“红旗渠”、“哈德门”等品牌成品香烟十余件,销售金额13000余元。被告人杨某共计销售伪劣成品香烟四十万余支,销售金额22000余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自己没有销售烟草制品批发许可证,销售伪劣成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xx、尹某、申某、丁某、段某、魏某、宁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夏邑县烟草专卖局现场笔录、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夏邑县烟草专卖局对丁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夏邑县人民法院(2013)夏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在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伪劣成品香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公司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1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姬凤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昊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