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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郑万霞与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万霞,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57号原告郑万霞。委托代理人林丹,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阚学伦,四川汇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成龙路18号。法定代表人吴亚丽。本院受理原告郑万霞与被告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万霞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万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万霞撤回对被告成都新元素兴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71元,由原告郑万霞负担。审判员  杨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