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赵春强与闫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春强,闫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521号原告赵春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被告闫挺,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钓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春强诉被告闫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春强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