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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商雪洋与郑一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雪洋,郑一武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衢柯巡商初字第173号原告:商雪洋。被告:郑一武。原告商雪洋诉被告郑一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租车款以及其他款项共计7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3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徐荣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雪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一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2年1月12日,被告从原告处租赁浙h×××××现代雅绅特轿车一辆,约定日租金为240元,双方签订汽车租赁合同。2012年2月11日,被告归还车辆,租赁期间30天,租车费用总计7200元。被告在租车期间因超速产生违章费用200元,故应付原告费用合计7400元。现被告拖欠租车款项,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显属违约。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一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商雪洋租车款项共计7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郑一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徐荣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