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亚琴与周兴培、白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琴,周兴培,白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62号原告:何亚琴,职工。被告:周兴培。被告:白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琴与被告周兴培、白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何亚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