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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何亚琴与周兴培、白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琴,周兴培,白蓉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62号原告:何亚琴,职工。被告:周兴培。被告:白蓉蓉。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琴与被告周兴培、白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何亚琴负担。代理审判员  励芝燕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王瑞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