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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余莉与陈志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莉,陈志立,席胜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398号原告余莉,女,198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齐,男。被告陈志立,男,195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席胜利,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未央支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余莉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1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355元,剩余35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张 锐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万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