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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友木、徐亚男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友木,徐亚,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锡平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4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友木。上诉人(原审被告):徐亚男。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承肖。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志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梅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项予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楼冠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钟来兴。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锡平。上诉人黄友木、徐亚男、浙江欧骏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张锡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2)金浦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