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中民终字第0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卜贤永与黄茂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卜贤永,黄茂祥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终字第036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卜贤永。委托代理人屈指。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茂祥。上诉人卜贤永因与被上诉人黄茂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二审中上诉人提供新的证据,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泗洪县人民法院(2012)洪民初字第07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泗洪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7202元,退还上诉人卜贤永。审 判 长  翟新权代理审判员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覃卫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