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毛运莲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运莲,张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984号原告:毛运莲,女,195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万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XX,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勇,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运莲诉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毛运莲负担。审 判 长 姜卫民审 判 员 常 杰人民 陪 审员 张振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刘零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