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宾执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唐世君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世君,杨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宜宾执字第136-1号申请执行人:唐世君。被执行人:杨光华。唐世君与杨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唐世君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5000元及逾期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欠15000元及逾期利息,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民初字第124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陈启康审判员 李世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