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云仙、周建英等与何炳荣、何益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仙,周建英,周建东,周玉英,何炳荣,何益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82号原告:周云仙。原告:周建英。原告:周建东。原告:周玉英。被告:何炳荣。被告:何益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仙、周建英、周建东、周玉英诉被告何炳荣、被告何益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 建 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