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周云仙、周建英等与何炳荣、何益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仙,周建英,周建东,周玉英,何炳荣,何益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柯交民初字第82号原告:周云仙。原告:周建英。原告:周建东。原告:周玉英。被告:何炳荣。被告:何益彩。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仙、周建英、周建东、周玉英诉被告何炳荣、被告何益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沃 建 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洪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