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章敏敏与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敏敏,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莼商初字第87号原告:章敏敏,居民。委托代理人:杨艳军,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裴利娜,浙江鑫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奉化市莼湖镇栖渔村双山码头。法定代表人:邬亚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都群法,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敏敏诉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敏敏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敏敏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敏敏撤回对被告浙江栖凤船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章敏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单宏洁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威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