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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东民初字第1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陈贵爱诉左保印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东民初字第171号原告陈贵爱,女,1974年2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左保印,男,成年,汉族,内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贵爱与被告左保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贵爱于2013年4月26日以被告已经给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贵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