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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东执民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飞龙与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飞龙,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东执民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李飞龙。委托代理人:陈国荣,宁波市白鹤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法定代表人:张玲玲,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飞龙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蝶宴餐饮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36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