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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执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田媛媛与青岛冠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媛媛,青岛冠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崂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田媛媛,女,汉族,1988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青岛冠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向华,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田媛媛与青岛冠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及传票,被执行人在期限内自动履行了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田媛媛与被执行人青岛冠廷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江守杰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王思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牟孝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