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梨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赵克军、刘军。彭立国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赵克军,刘军,彭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桑学武,主任。被执行人赵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彭立国,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