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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梨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与赵克军、刘军。彭立国金融借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赵克军,刘军,彭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梨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万发信用社。负责人桑学武,主任。被执行人赵克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彭立国,男,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本次终结申请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梨树县人民法院(2012)梨民二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业平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齐知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