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刑执字第85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李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昆刑执字第853号罪犯李艳,女,汉族,1987年4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虞城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云南省泸水县人民法院于二○○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06)泸刑初字第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二○一二年三月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八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于二○一三年四月一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特殊表扬2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超代理审判员 包建明代理审判员 褚玉春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亚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