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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吴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湾民初字第87号原告:吴某,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9040。被告:田某,男,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公民身份号码:×××0419,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原告吴某诉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2011年9月份被告田某在北京酒店任职保安期间,多次出轨,还在2012年9月的一个晚上出手打原告吴某。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解除婚姻关系。原告吴某当庭补充诉称:1.被告田某不好好工作,工资都是自己花,对家庭不负责,对原告吴某和孩子都没有责任心,经常打小孩。2.被告田某对原告吴某不忠诚,与多名女子有暧昧关系。3.被告田某骗原告吴某及同事的钱。4.因怀疑原告吴某与网友有不正当关系,被告田某掐原告吴某脖子。5.被告田某因盗窃被逮捕了。原告吴某为其诉称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吴某身份证;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3.证明。被告田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9月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又于××××年××月××日在珠海市香洲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因生活、工作、经济问题时有争吵。被告田某于2013年2月23日因涉嫌盗窃被珠海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本院认为:是否准予离婚,应当以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认定依据。同时,根据证据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被告双方经过自由恋爱一年多后自愿结婚,彼此间已经有相当的了解,感情基础较为牢靠。当事人需对己方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原告吴某的事实主张主要是单方陈述,缺乏充分的证据支持。双方发生矛盾多因生活琐事,虽然原、被告之间夫妻关系现在确实处于紧张状态,且被告田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但尚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吴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希望原、被告两人在今后的一定时间内冷静思考,届时若确实未能和好,再行处理离婚事宜。今后,原、被告都应给予对方更多的理解和信任,多关心对方的生活,在工作和经济开支方面多沟通,妥善处理矛盾。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吴某与被告田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吴某和被告田某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刁 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绍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