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刘传安,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学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