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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6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徐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366号原告:徐某,男,197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李郑华,太湖县小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委托代理人:刘传安,安徽唐功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学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球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