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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珲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林范、李贞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崔林范,李贞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珲执字第249号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机构代码:66010938-6。法定代表人:李鹰,主任。委托代理人:安雄豪,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崔林范,男,朝鲜族,住珲春市。被执行人:李贞姬,女,朝鲜族,现住同上。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崔林范、李贞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珲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腰部摔伤,卧床不起,无劳动能力,现在珲春农场租一间房屋居住,除生活用品外,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珲春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珲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振玉执行员  崔日男执行员  李钟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穆虹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