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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王铁洪与沈阳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总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铁洪,沈阳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总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东民二初字第2232号原告:王铁洪,男,1966年5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沈阳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总厂,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观泉路铸玻巷**号。法定代表人:张文勇,职务:厂长。委托代理人:刘勋,男,196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系该厂职工。原告王铁洪与被告沈阳冶金矿山机械制造总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铁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凤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