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2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容某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容某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刑初字第1289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容某。因涉嫌职务侵占于2013年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同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二刑诉(2013)9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容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罗剑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容某系深圳市平安达快递有限公司沙某分公司的快递员。自2012年8月份起,被告人容某利用职务之便将收取的快递运费和代收的货款占为己有并用于��博和消费。至案发时总共侵占平安达快递公司人民币88,829元。2013年1月11日,被告人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家属代被告人将侵占的款项人民币88,829元返还被害公司,被害公司出具书面证明,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的法律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之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容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还赃款并取得被害公司的谅解,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容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 加 云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曾勇(兼)书记员 林 斯 瑜声明:本网站公布的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