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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2-07

案件名称

袁峻福与徐长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袁峻福;徐长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初字第652号原告袁峻福,男。委托代理人袁德明(系原告之子),男。被告徐长安,男。原告袁峻福与被告徐长安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袁峻福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峻福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峻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袁峻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苏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