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0048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伍朝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朝明,庞士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488-1号申请执行人:伍朝明,1965年月2日生。被执行人:庞士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长民一初字第0040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庞士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庞士龙所有的位于水湖镇吴山路铭威翰林苑9栋三单元106室房产的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此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斌审判员 徐 磊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谈龙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