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一初字第371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李文与刘相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刘相粉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东民一初字第3712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文,女。被告(反诉原告):刘相粉,女。原告李文与被告刘相粉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刘相粉提起反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被告刘相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同一小区楼上楼下邻居,原告住三楼,被告住四楼。2012年3月份,原告把衣服放在室外晾衣架上晾晒,被告将滴水的衣物也放在室外晾晒,致使原告晒干的衣物被淋湿,原告找被告协商,被告才把衣物移开。以后,被告又多次在原告晒衣物时,以同样方式致使原告的衣物淋湿。2012年5月3日,原告又因衣物被淋湿找被告协商时,被告与原告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脸部打伤,原告住院治疗。被告未赔偿原告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5000元。被告刘相粉答辩并反诉称:2012年5月3日,刘相粉与李文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后李文擅自闯入刘相粉家中辱骂刘相粉,并将刘相粉脸部抓伤,用刀将刘相粉脖子砍伤,冲突中乘机将刘相粉戴在右耳朵上的金耳环一只抢走,严重侵犯了刘相粉的身体健康和财产权益。随后,刘相粉报警,黄海一路派出所干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理。2012年11月,李文恶人先告状,将刘相粉诉至法院,为维护刘相粉的合法权益,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李文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原告李文针对被告刘相粉的反诉辩称:被告伤情与我无关,不同意赔偿被告损失。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文原租住于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铁路生活区4号楼3单元302室,被告居住于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铁路生活区4号楼3单元402室,原、被告系上下邻居关系。原、被告曾因琐事发生过争吵。2012年5月3日10时许,原告李文发现自己晾晒在室外的衣物被楼上晾晒的衣物滴下的水淋湿,于是到楼上被告刘相粉家质问。双方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进而相互撕扯,幸被邻居拉开。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黄海路派出所民警将原、被告双方带至派出所值班室处理时,被告情绪激动又打了原告脸部一巴掌。原、被告双方在撕扯过程中均受伤,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对原告李文处以50元的行政罚款,对被告刘相粉处以100元的行政罚款。原告李文伤后到日照港口医院门诊治疗,伤情为左侧面部软组织伤;被告刘相粉伤后到日照港口医院门诊治疗,伤情为头、面部双上肘软组织伤。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黄海路派出所对原、被告损失调解未果,故原、被告诉至法院。原告李文主张了如下损失:1、原告和原告老公刘红虎的误工费共计8160元,刘红虎误工天数是18天,每天是120元,原告的误工费每天60元,共100天,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刘红虎所在的日照厚德装饰有限公司出具的误工证明一份、收入证明及新世界物业出具的李文居住证明一份;2、医药费350元,提供了门诊票据一份;3、营养费584.3元,提供了银座商城购物发票一张、利群商场购物发票两张;4、一巴掌的赔偿3000元,主张该巴掌的赔偿是原告自己要的,她能打就能赔,数额情况没法确定,我就要3000元就行了;5、腹中孩子的赔偿12655.7元,提供了未加盖公章的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中医医院超声报告单原件一份。以上合计是25000元。关于上述损失,原告补充陈述了原因,被告在派出所打了原告一巴掌,被告必须赔偿,数额不能确定,仅主张3000元;因原告不知道自己怀孕,与被告发生撕扯后,进行了CT检查、为治疗伤情吃了很多药,于2012年5月22日在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中医医院检查怀孕后,因害怕自己作CT和吃药对孩子不好,决定流产,自己购买了流产药分三次服下,进行了药物流产,因流产原告进行了休养,原告老公请假进行了陪护,原告也长时间没有上班,故原告主张了营养费、老公误工费、腹中孩子赔偿费等。被告刘相粉对原告李文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对证据不予质证。被告刘相粉主张了如下损失:1、休养两个月工资损失5200元;2、金耳钉一枚368元;3、第一次五件衣服被泼机油损失900元;4、第二次床单、被罩、被里、被面四大件损失1100元;5、拍片拿药769.8元;6、两个花盆14元。以上合计8351.8元。被告为证明自己的损失提供了日照港口医院门诊处方原件一份、门诊病历原件一份、收款收据原件一份、日照康乐大药房发票原件两张(金额共计为150元)、济宁中央百货珠宝购物小票原件一张(金额为773.85元)。原告李文对被告刘相粉主张的损失及证据质证意见为休养损失应该提供证据、被告拍片及医药花费与原告无关、花盆仅有一个且不能证明是被告的,对其他损失不予认可。另查明: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黄海路派出所出具说明两份,主要内容为刘相粉报警称其物品被李文泼汽油损坏,派出所调查无法认定李文所为,侦查未果;2012年5月3日刘相粉与李文因相互殴打被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当事人带至平时值班室,刘相粉趁李文不备,用手打了李文一耳光,后被派出所民警拉开。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黄海路派出所调查笔录、情况书明、医药费单据、CT报告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身健康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本系上下邻居,应该和睦相处,却因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原、被告各自受伤,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告李文在发现自家衣物被淋后,不能冷静处理,到被告家质问,且言语过激,致使发生纠纷,对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告刘相粉在原告交涉衣物被淋问题时,不够冷静,与原告争吵并厮打,且在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值班室时乘人不备打了原告李文一耳光,对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合原、被告双方纠纷发生的原因、经过及相关处理情况,本院认为对此次纠纷原告应负30%的责任,被告应付70%的责任。关于原告李文的合理损失问题:原告主张其被被告刘相粉在派出所打一耳光,被告应当赔偿3000元,因原告未提供具体计算依据,且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已经对被告刘相粉进行了处罚,本院亦以被告该行为对原、被告过错程度进行了适当区分,故原告该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自己怀孕并流产,要求被告赔偿相关损失,因原告证明自己怀孕的证据为未加盖公章的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中医医院超声报告单,没有提供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原告在纠纷发生时已经怀孕。退一步讲,即使原告当时真实怀孕,因原告陈述对自己怀孕并不知情,选择流产的原因系担心自己做过CT报告单、吃过药物对胎中胎儿不好,原告采取的是流产措施是自行吃药物流产,系对自己损失的扩大,且无证据证实必须流产,故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流产与被告纠纷有关,其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流产造成的老公刘红虎误工费、营养费、和腹中胎儿赔偿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己误工时间为100天,因原告伤情为面部软组织伤且仅进行门诊治疗,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且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对原告的损伤未规定有误工时间,故原告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医药费350元,有门诊票据、门诊单据在卷作证,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刘相粉的合理损失问题:被告刘相粉主张的金耳钉损失、衣物被泼汽油损失、被罩等损失、花盆损失,因被告不予认可,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故被告上述损失本院不予认定;原告主张自己休养造成的误工损失为5200元,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被告伤情为头、面部、双上肘软组织伤亦仅仅进行了门诊治疗,不影响原告正常工作,且公安部《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评定准则》对被告的损伤未规定有误工时间,故被告主张误工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医药费769.8元,其提供的日照康乐大药房票据未有处方签,不能证明系对自己当时伤情的治疗,但被告提供的350元CT报告单,系被告当天为检查伤情实际支出,该费用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相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文医药费245元(350×70%)。二、反诉被告李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反诉原告刘相粉医药费105元(350×30%)。三、驳回原告李文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反诉原告刘相粉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李文负担390元,被告刘相粉负担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文负担15元,被告刘相粉负担3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海燕审 判 员 李治升人民陪审员 黄 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秦珍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