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牛忠祥与丁善玉、韩新年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忠祥,丁善玉,韩新年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730号原告:牛忠祥,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帮跃,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善玉,男,196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肥东县。被告:韩新年,女,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系被告丁善玉之妻,住址同上。340123196408124329。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华胜,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牛忠祥与被告丁善玉、韩新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驭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魏帮跃,被告丁善玉、韩新年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华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忠祥诉称:××01××年7月份,原告向被告提供种鸭蛋、技术、房租、电费、水费、人工等,在被告经营的孵坊场孵鸭子,孵出的雏鸭子除了少部分自己养殖以外,大部分都对外销售,并以此为业。××01××年6-7月份,原���向被告提供合乎孵化要求的种蛋1881个,被告出具收种蛋清单予以证实。××01××年7月××6日,被告经营的孵化场有大批家禽死亡,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家禽、种鸭蛋等以掩埋的方式销毁。本次销毁种鸭蛋共3835××个,其中包含原告1881个种鸭蛋。同年8月4日,肥东县撮镇镇动物防疫办公室按照家禽、种鸭蛋每只(个)10元给予补偿,原告1881个种鸭蛋,应得补偿款人民币18810元。该补偿款被被告领取,拒绝给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返还政府补偿款188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原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两被告身份证、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3、被告丁善玉出具的送种蛋清单;4、情况说明、会议记录;5证人梁某证言。被告丁善玉、韩新年辩称:原告委托两被告孵化雏鸭苗,供其自养或出售,两被告收取原告0.40元∕个加工费用,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承揽关系。在承揽过程中,因发生疫情,两被告损失巨大,政府给予一定救济和经济补偿。政府补偿款属于概算,未确定具体标准,原告诉称每只种蛋按10元给予补偿没有任何根据。被告共计为原告加工10064个种鸭蛋,每只加工费0.4元,合计40××5元。牛忠祥销毁(应补偿)的鸭蛋数为1881个,按市场价,原告牛忠祥应支付两被告加工费××144元。病源传播方式也可能是原告送来的种鸭蛋感染病毒所致,两被告将保留对原告的追诉权利。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提供下列证据:1、两被告身份证;××、被告经营经营孵房的动物防疫合格证、营业执照;3、原告送种蛋补开的收条;4、许连山老板出具的小鸭市场出售价格证明和市场价格证明以及本场收鸭蛋价证明;5、���镇镇动物防疫办公室的情况说明;6、原告送鸭蛋证明。审理查明,被告丁善玉是个体工商户,和妻子韩新年一起从事家禽孵化服务。××01××年6-7月份,原告将种鸭蛋送交被告孵化鸭苗。××01××年7月××6日,被告经营的孵化场有大批家禽死亡,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将家禽、种蛋等以掩埋的方式销毁。这次共捕杀雏鸡3168只、小鸭1910只、老鸭4××8只、种鸭蛋3835××个,其中包含原告的1881个种鸭蛋。政府给予补偿、救济款共计419××90元,但是对雏鸡、小鸭、老鸭、种鸭蛋的补偿标准未具体分项。××013年1月,原告以诉称理由要求两被告返还政府补偿款1881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支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之间形成合作关系,并因此发生了不当得利法律事实。为此,提供了证人梁某证言,证明原告与被告系合作关系,发生了不当得利法律���实。因该证人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与原被告均提供的被告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所证明的事实相悖,而原被告均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证明力大于证人梁某证言,并且政府也是直接对两被告予以补偿,因此,原告主张其与两被告间为合作关系,其间有不当得利事实存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本院对原告的此项事实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丁善玉、韩新年夫妻为个体工商户,从事家禽孵化服务。原告牛忠祥将种鸭蛋送交被告丁善玉、韩新年加工孵化成鸭苗,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承揽合同可能成立并生效。两被告在履行合同过程遭受疫情,大批家禽死亡,以致包含原告送交两被告加工的1881个种鸭蛋被有关单位以掩埋方式销毁,两被告未能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原告可基于合同法中关于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基础提起违约之诉。本案原告以民法通则中关于不当���利规定作为请求权法律基础,而原被告间并不存在不当得利的原因事实,故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忠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驭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俊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