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龚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0725号原告龚某某,男。被告高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龚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龚某某于2013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龚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逢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白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