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晓新、郑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陈晓新,郑伟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二〇一三年五月五日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7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26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份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4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84号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博罗长宁镇广汕路边岭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雨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培坤、叶晓晖,系该公司职员。被告陈晓新,男,汉族,1980年5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郑伟锐,男,汉族,1982年5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晓新、郑伟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偿还款项为由,于2012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罗浮山国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胡海林审判员刘勇人民陪审员叶秀婷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杨少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