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堂与邹积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堂,邹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申请人杨堂,居民。被执行人邹积香,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邹积香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某路×号×室房产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