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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杨堂与邹积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堂,邹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申请人杨堂,居民。被执行人邹积香,居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文民一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邹积香名下的位于威海市某路×号×室房产一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于明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振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