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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溧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胡守文与陈红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守文,陈红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溧民初字第901号原告胡守文被告陈红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守文诉被告陈仁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守文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守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南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学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