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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衢民终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与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蔡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民终字第24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萍琴。委托代理人:曹伟。委托代理人:袁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代光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玉胜。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旭东。上诉人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利辛县宏远物流有限公司、鹰潭市龙虎山东方物流有限公司、蔡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亳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2)衢柯交民初字第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因有关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上诉人扬州市荣利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勇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叶光辉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月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