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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绥执字第0003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薛爱玲与蔚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爱玲,蔚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绥执字第00030号申请执行人薛爱玲,女,1971年5月11日生,汉族,绥德县薛家河镇朱麻硷村人,现住绥德县名州镇文化路,农民。被执行人蔚和平,男,1959年9月7日生,汉族,绥德县崔家湾镇王家沟村人,住该村,农民。薛爱玲与蔚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1)绥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蔚和平在一个月内偿还薛爱玲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从2010年3月4日起计算至执行之日止,月利率按12‰计息)。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蔚和平负担。因蔚和平未自动履行,权利人薛爱玲于2013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蔚和平分别于2013年2月17日、3月2日和4月26日三次共向申请执行人薛爱玲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6610元,并承担了案件受理费200元及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现已兑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绥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冯光成审判员  张文武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党 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