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仁爱医院与郑建军、李小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聊城仁爱医院,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卓元珍,院长。委托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军,女,汉族,无业。被告李小东,男,汉族,无业,系郑建军之夫。原告聊城仁爱医院与被告郑建军、李小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仁爱医院撤回对被告郑建军、李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聊城仁爱医院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