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仁爱医院与郑建军、李小东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559号原告聊城仁爱医院,住所地聊城市兴华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卓元珍,院长。委托代理人申文孝,山东鸣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建军,女,汉族,无业。被告李小东,男,汉族,无业,系郑建军之夫。原告聊城仁爱医院与被告郑建军、李小东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据此,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聊城仁爱医院撤回对被告郑建军、李小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聊城仁爱医院承担。审判长  孙利群审判员  席守田审判员  任玉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志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