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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陆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吕某某,李某柱,李某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陆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柱。被执行人李某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陆川县人民法院(2012)陆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李某柱、李某杨发出民事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某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的三日内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李某柱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4月24日组织人员对被执行人李某柱应拆除搭靠吕某某房屋屋背墙体部分的猪栏瓦舍及被执行人李某柱、李某杨在紧靠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房屋背后的地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空地上)建造的水泥砖墙予以拆除。至此,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吕某某所申请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陆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陆民初字第20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德霖审判员  谢 裕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驰 来自